公告日期:2024-10-28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上海二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上海岩山
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1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2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的除外。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3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4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况。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反映公司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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