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8 19:12:06 股吧网页版
正威新材: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暨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正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4-39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暨 5%以上
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分别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2024)鲁02执6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24)鲁02执6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所持有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62,296,425股、5,497,37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0%。

2.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获悉,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持有的本公司62,296,425股(占公司总股本9.56%)无限售流通股份将被青岛中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

3.如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深圳翼威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减少9.56%,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截止本公告日该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青岛中院(2024)鲁02执6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24)鲁02执6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所持有本公司的62,296,425股、5,497,37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同时,公司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持有的本公司62,296,425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将被青岛中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4)鲁 02 执 61 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青岛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青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01.SZ) 的 62,296,425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01.SZ)的 62,296,425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4)鲁 02 执 61 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青岛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青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01.SZ) 的 5,497,375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01.SZ)的 5,497,375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 是否为控股 本次拍卖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东 股东或第一 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拍卖时间 拍卖 拍卖人 原因
名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平台

称 一致行动人

2024年7月29 京 东 网

日 10 时 至 络 司 法 青岛中 司法
深圳 62,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