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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21:57:19 股吧网页版
正威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的不需进行公开选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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