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进一步满足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进一步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为由“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1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至“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2.本次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主要为有效规避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拟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1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及相关公告。
二、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新能源+汽车”业务和“半导体存储+智能终端”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包括锂电新能源材料、汽车缓速器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盐产品,以及汽车缓速器产品,铜是汽车缓速器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占汽车缓速器产品成本比重较高;铜、锂盐产品的价格波动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及毛利率有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为:由“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1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至“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后的商品期货期权业务事项如下:
(一)资金额度
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交易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锂盐、铜等原材料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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