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电话(Tel.):(+86)(755)8351 5666 传真(Fax.):(+86)(755)8351 5333/8351 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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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诺普信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激 指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励计划》
《2022年第一期 指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2022年第二期 指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2023年股票激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2020年、2022年第一期及第二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08/FY/2024-582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诺普信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公司已向本所作出
承诺,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准确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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