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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19:27:07 股吧网页版
新里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 14:5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
富金融中心 29 楼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98,354,423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5,927,423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54%。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2,427,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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