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
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三)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
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
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
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
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或者以资金管
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涉及本制度
规定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四) 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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