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党委书记、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金融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金融部、纪检部(纪委办公室)、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
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及时报告董事会。对于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存款情况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
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应明确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存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存款余额;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 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甲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资产负债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财务
公司业务范围的要求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等的情形;
(五)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负债比例规定的要求;
(六)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七)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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