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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4〕640号-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40 号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

倪辉,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黎红雷,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浦威,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3,740 万元至 5,610 万元。4 月 13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5,000 万元
至亏损 5,8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444.29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
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倪辉、时任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倪辉、时任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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