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30 17:59: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54 号

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
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
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A 栋 205
室;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A 栋 805 室;

黎小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杨凯,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分别持有鸿博股份 14.30%、8.03%股
份。2023 年 4 月 14 日,黎小林、杨凯分别取得寓泰控股 94.23%
股权、辉熠贸易 100%股权,共同成为鸿博股份实际控制人;黎小林及杨凯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辉熠贸易、寓泰控股不减持其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

根据鸿博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年6月至2024 年2月,寓泰控股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强制平仓、司法划扣合计减持
70,533,785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 14.15%;2024 年 1 月至 2
月,辉熠贸易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司法划扣合计减持 37,500,000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 7.52%。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
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3.4.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