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从业务部门转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员工不能负责审计其上一年曾负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到干
扰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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