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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31:15 股吧网页版
奥维通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即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邮寄、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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