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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31:15 股吧网页版
奥维通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市指引 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所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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