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9 20:04:08 股吧网页版
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厦门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