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保证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或“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推动公司业绩持续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及意义在于:
1.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全球经济发展环境下,为有效激励管理团队的创业拼搏精神,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事业带头人,充分发挥其“头部狼”的引领作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2.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团队意识,促进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最终实现公司成为全球电机及驱动系统绿色环保解决方案领域的卓越供应商的企业愿景;
3.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2.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且领取报酬。
3.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2,282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
份份额为 1 元,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 2,282 万份。
本次拟参加认购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39 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6 人,合计拟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5.87%;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不超过 133 人,拟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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