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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7:05:35 股吧网页版
泰和新材:2023年度审计报告(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集团)系 1993 年 3 月 17 日经烟台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烟体改
[1993]43 号)批准和 1993 年 5 月 10 日《关于同意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
函》(烟体改函[1993]3 号)同意,由原烟台氨纶厂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20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08 年 6 月 2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 年 8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1684 号《关于核
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205,318,350 股。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8.70 元/股,发行数量为 159,730,481 股,均为现金认购,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公司注册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总部办公地址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052087E,法定代表人:宋西全。

本公司属化学纤维制造业,经营范围主要为: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主要产品为“纽士达”牌氨纶丝、“泰美达”牌间位芳纶、“泰普龙”牌对位芳纶及“民士达”牌芳纶纸。

本财务报表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根据本公司章程,本财
务报表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相关规定编制。

2. 持续经营

本集团对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和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
团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营业周期

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此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 该事项在本财务报表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披露事项 附注中的披露位置

本集团将单项在建工程金额超过
重要的在建工程 五、17.1(2) 资产总额 0.5%的项目认定为重要
在建工程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 五、26.(2) 单项金额大于等于 1,000.00 万元
重要应付账款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 五、27.1(2) 单项金额大于等于 1,000.00 万元
重要其他应付款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八、1.(2) 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超过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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