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利尔化学)第 4 号
2024 年 8 月 28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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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利尔化学)第 4 号
致: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4 点 40 分在公司绵阳园艺山办公区会议室(四川省绵阳
市涪城区园艺街 16 号久远创新产业园 1 号楼 7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尹英遂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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