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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中各词语释义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一致。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激励员工努力奋斗、创新业务、创造价值,激发员工发扬领航员精神,在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过程中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第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核心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第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总人数不超过 30 人(不含预留份额),其中拟参加
本计划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郭建生先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 6.57%;监事赵国南女士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 3.15%;财务总监张石保先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 6.57%。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首次授予参与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七条 本计划持有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公司应当最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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