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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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白猗歆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鲜志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67,656,11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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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17,300,54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355,56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1,350,45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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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伍志旭
承办律师:刘革
承办律师:白猗歆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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