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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20:07:09 股吧网页版
万马股份: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座 22 层 邮编: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P.R. China

电话/Tel : +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 : +86 571 5692 1333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4 年 6 月 7 日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 2159
号万马创新园办公楼 6 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该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在该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8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即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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