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下属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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