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
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该等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亲属信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限制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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