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北路 9 号叶青大厦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
凯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6人,代表股份464,296,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7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6 人,代表股份 462,942,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90%,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人,代表股份 1,354,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4 人,代表股份1,354,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354,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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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第 1.00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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