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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9:17:36 股吧网页版
禾盛新材:禾盛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87 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禾盛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100,979,083 股,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禾盛新材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
进行了公告。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禾盛新材持股股东上海泓垣盛新能源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泓垣盛”)发出的《关于增加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增加临时议案《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上述提案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泓垣盛持有禾盛新材股票 51,429,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3%,上海泓垣盛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979,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979,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979,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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