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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及注销相关事宜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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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回购注销
及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单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合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事宜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一同上报的其他材料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引用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行权、回购注销及注销事宜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1、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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