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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6:09:06 股吧网页版
精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5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 家境内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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