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
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建西部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6)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止公司发生潜在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规定意在建立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针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
求。
1.5 术语定义
1.5.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
项或重大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
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1.5.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
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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