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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