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100080)
16F,BlockA,China Technology Exchange Building,No66,North 4th Ring Road
West,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P.R.China
Tel: 8610-62684688 Fax: 8610-62684288
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之委托,本所兹委派郭晓桦律师、刘爽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三项提案。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通知公告》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5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9月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容与《通知公告》载
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