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7 00:58:42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园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七章 会议记录...... 19
第八章 附则...... 2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
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年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确定)发生的交易(公司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