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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7 00:58:43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 5
第五章 履职保障...... 8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9
第七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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