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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8:56:2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89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伟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等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园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6 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 PPP 项目
(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 年 12 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但
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到 2022 年才进
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虚增收入、营业利润及资产占比分别为 0.44%、45.28%和 0.08%,2020 年度、2021 年度虚增资产占比分别为 0.08%和 0.08%,2022 年度虚减收入、营业利润占
比分别为 1.05%和 0.62%。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
息不准确。直到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才对上述错报进行了会
计差错更正。

*ST 东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ST 东园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2.1.2 条和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东园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和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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