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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7 18:47:01 股吧网页版
*ST东园: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8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5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巧女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一步完善了减持制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通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可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前述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强制执行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所持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6日,何巧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309,282,66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2%,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297,262,68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6.11%。唐凯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32,811,90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2%,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32,731,90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76%。

二、可能被强制执行部分股份情况

1、强制执行原因:由于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均被质权人质押、冻结。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对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的股份进行平仓处置。尽管公司已通知股东尽量协商解决,但不排除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对其二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强制平仓。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强制执行方式:由质权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平仓处置。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全体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涉及股份数量及比例:质权人国海证券可根据《通知书》(【2023】桂01执4175号)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59,2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2.20%)进行平仓处置,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24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01%)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第一创业可根据《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恢131号之一)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12,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45%)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东兴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2执恢482号)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16,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61%)进行平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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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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