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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六月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众生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众生药业拟实施的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综合本所律师对相关资料、信息的核查验证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适用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尚依赖于公司及相关参与机构有关文件或信息的提供,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并保证此类文件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且截至本次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提供给律师的资料、信息没有发生变动、修改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情况。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众生药业、公司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
工持股计划、本次员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管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理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案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众生药业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号》 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正 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及其资格
(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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