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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4 19:13:07 股吧网页版
众生药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众生药业书面确认和承诺,众生药业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众生药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仅就与众生药业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
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众生药业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众生药业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众生药业/公司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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