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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为个人谋取或为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卡等现金形式,或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安排亲属亲信等非现金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此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或使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六)未经授权,假借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七)窃取、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九)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十)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职责范围内的舞弊行为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承
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
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法务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可以是在开展财务审计、内控
审计、专项审计和管理审计的同时同步进行反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以专项调查的方式组织舞弊案件的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时,需要查阅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信息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的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根据跨部门需要可以会同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办公室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调查组。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若涉及对公司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举报,应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后,由公司审计部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可以安排公司审计部、法务部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参与、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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