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审计部日常工作,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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