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
确保公司印章安全、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章;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 印章申请部门:对印章的申请及使用负责。
(二) 公司印章主管部门:总裁办为公司用印主管部门,对公司印章使用进行合规指导。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申请
部门负责办理刻制,刻制印章应当到有经营印章刻制资质单位申请刻制。原有印章应及时缴销。未经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部门印章不得使用公司全称。
第七条 申请刻制好的印章应在印章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总裁办负责管理和使用,或由印
章主管部门根据各主体印章使用的实际需求授权公司其他部门管理及使用;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证券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印章主管部门授权各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三类印章,应当遵循分别保管、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同一部门/人员或同属一个分管领导下的多个部门/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本款规定的两类(不含本数)以上印章。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妥善保管印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员不在岗位时,印章应当指定人员代管并报备至印章主管部门处。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离职须办理印章保管的移交手续,接任的印章管理员应当在交接手续完成
后到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印章的适用规定用印。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者亲自处理用印,确保所有文件均在印章管理员
的监控范围内完成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
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的印章所属主体应严格与文件的主体保持一致。印章的使用,应严格依照公司规
定的审批程序提交至相应的 OA 用印审批流程。根据文件的类型,选择适当的印章,以下为各类印章的使用说明: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三)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五)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带出使
用的,印章借用人在借用印章之前,应在 OA 系统中提交《印章外借申请表》,并依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方可外借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借用人应当遵循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关于印章外借期间的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用章规范
(一)用印位置不得在文件的空白处,印迹要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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