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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ST 洪涛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1 月 29 日,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集团”、
“洪涛股份”或“公司”)收到债权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24)粤 03 破申 165 号】,决定
对洪涛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时,深圳中院已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采取公开摇珠
的方式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3、法院决定启动洪涛股份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使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由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
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 2023 年度被出具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四)
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叠
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刘年新与深圳市招金金属网络交易有限
公司、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招金”)及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内容及经各方沟通,海南招金将按照管理人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作为产业投资人意向方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程序,故暂时中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后续推进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概述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来的
《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
值为由,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
重整程序。
深圳中院已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采取公开摇珠的方式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
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二、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24)粤 03 破申 165 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集团)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一案,经债务人洪涛集团同意,本院决定对洪涛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摇珠选定,本院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三、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
1、临时管理人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2、项目负责人:谈凌
3、主办律师:戴毅、邓洁、方洵莹
4、成员:李宏华、云芸、陈晓璇、周佳、张娟、吴珍敏、仇彦毅、杨朱琳、何灿舒、郭婷婷、廖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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