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
贷款承诺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650 万股且不多于 1,300 万股(均含本数)。
2、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6.3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按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650 万股、回购价格上
限 6.3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4,095 万元。按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1,300 万股、回购价格上限 6.3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8,19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或者回购完毕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6、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函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及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前述主体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等原因,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不超过 6.30 元/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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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