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决策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有权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有权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权益、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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