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应当占本委
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应就公司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向董事会主席及/或公司
总经理提出咨询。如有需要,本委员会也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帮助,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
具透明度的程序以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向董事会建议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如适用)非
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拟定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方案;
(三)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按照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评估及审议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五)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 审查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终止职务或委任、被
解雇或罢免(无论原因是否为董事行为失当)有关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按合约条款厘定,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八)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进行审查,审阅及/或批准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述有关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事宜;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
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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