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应当占本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具备会计或
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体系;
(六)监督及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适用的标准评估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本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和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
(二)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公司审计的实体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实体的本地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本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解雇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和评估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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