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董事会是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
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之人士。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满;
(七)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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