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董事证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后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