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知恒前海 法意字 第 2983 号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9月12日下午15:30,本次股东大会于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高赫男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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