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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20:09:14 股吧网页版
富临运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字(2024)法意字第 628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 Tianfu 2nd Street,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P.C.:610000
Tel: +8628-87039931 Fax: +86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4)法意字第 628 号
致: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在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周四)下午 14:30 在公司
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239 号 N 区 29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李元鹏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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