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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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463 号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恒电气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恒电气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 8 月 23 日,中恒电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包晓茹女士主持。
2.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开始,召开地点为杭州
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9 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24 人,共计代表股份236,266,749 股,占中恒电气股本总额的 41.92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00,796,72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62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1 人,代表股份 35,470,0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93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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