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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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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067 号
致: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14:00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号,公司生产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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