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情况,制定本制度。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
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 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报告的制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度。
第 3 条 公司各所属子公司和各部门发生本制度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章所界定的重大信息,应在事项发生的两日内以书面 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
形式报告公司证券部。 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 4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4.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员;
4.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4.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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